常银焕
律所: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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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银焕律师,具有理工科和法学复合专业背景,同时具有律师、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体系审核员执业资格,多年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的研究,在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诉讼方面曾代理过上百起专利侵权及无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等民事及行政案件;非诉方面曾为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熟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企业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对企业知识产权全流程的过程管理进行控制,熟......更多介绍
常银焕律师,济南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常银焕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的判定与 商标相同的判定类似,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具体分为三种形式商标的审查:文字商标的审查、图形商标的审查和组合商标的审查。
两本内容同为旅游休闲的精装书刊,因为彼此实在太像,较早面市的《旅行家T RAVELER》将稍后出版的《旅行者T raveller》告上了法庭,案由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北京旅行家杂志社是《旅行家T RAVELER》的;东家;,创办于1996年1月,而且该社在杂志创办后先后取得了;旅行家;和;T RAVELER旅行家;在印刷出版物等领域内的文字注册商标权。
被告方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上海旅行者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是《旅行者T raveller》的创办者。2000年3月才诞生的它虽然是以书号形式出版,但其外观却使用了期刊所通用的16开本,大小和《旅行家T RAVELER》一模一样。由于两本书刊的发行对象同为旅游休闲类读者,自从《旅行者》上架后,《旅行家》便对该书产生不满,并最终将其告入法院。
庭审中,《旅行家》指责《旅行者》擅自利用图书书号出版期刊,在发行中公开称自己是;双月刊、月刊、杂志;,非但书名和英文名称均与自己的刊物相类似,而且在封面、页码、调查问卷栏等具体编排上,多处出现和《旅行家》中英文刊名和注册商标类似的排列形式。《旅行家》认为,《旅行者》的行为侵犯了己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侵犯原告刊名权和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此请求法院判令《旅行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总计123万元的各类损失。
《旅行者》辩称,自己是一本系列丛书,为和《旅行家》有所区别,他们设计了与之不同的名称和英文翻译名称,并具体体现在:1、《旅行家》和《旅行者》存在一字之差;2、两者中文含义不同;3、两者的字体、大小、颜色不同;4、;TRAVELER;与;T raveller;的拼写、字体、大小、颜色不同……因此,无论读者还是广告客户,都不会将两者产生混淆。此外,《旅行者》还提供了广告客户S ONY同时在《旅行家》、《旅行者》中刊登的广告,用以证明广告客户能够区分两者的不同。《旅行者》甚至指出,;旅行;、;T RAVELER;是旅游商品或服务中的通用名称,《旅行家》对其不享有专用权。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该纠纷中的近似商标因被使用在印刷出版物中,故购买、阅读该印刷出版物的读者才是相关公众。《旅行家》和《旅行者》是否会产生混淆,应以读者的一般注意力为准进行评价,并应由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可惜对此负有举证的《旅行家》一方未能向法院递交相关证据,所以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予以支持。